1. 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的管理工作
主要职责
具体责任事项
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
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的管理工作
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。
1. 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》(2000年10月通过,2013年11月修正)第四十八条 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。 2.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。
2负责提出盐场保护区界限划定方案。
3负责盐产品生产、加工、运输、购销、储存的管理工作。
2、负责全市食盐专营工作
负责全市食盐专营工作
4 负责贯彻落实全市食盐生产、调拨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1.《食盐专营办法》(1996年5月国务院令197号,2013年12月修正)第二十六条 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。 2. 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》(2000年10月通过,2013年11月修正)第四十八条 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。 3. 《山东省实施<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>办法》 (1998年11月省政府令96号,2004年7月省政府令172号修订)第二十二条 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。 4.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。
5负责食盐零售许可证件的核发与管理工作。
3、负责全市盐政执法工作
负责全市盐政执法工作
6 统一领导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,监督检查盐业法规、规章贯彻执行情况,对用盐单位及个人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,查处涉盐违法案件。
1. 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》(2000年10月通过,2013年11月修正)第四十八条 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。 2.《盐业行政执法办法》(1991年6月轻工业部令第2号)第三十五条 玩忽职守、徇私枉法,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、准确的纠正、查处而造成国家、集体重大经济损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。 3.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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